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意见

  发布时间:2017-02-07 21:09:06 点击数: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629审议通过)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主刑】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二一的,司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人次以上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卖淫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卢、:弓’诱、容留、介绍卖淫十人次以上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五人次以上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三人次以上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对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一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卖淫,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网络发布招缥信息、等介绍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武汉专业刑事辩护13886180982(微信同号)肖律师武汉刑事辩护律师网http://www.whxbzx.com

    (4)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长期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罚金刑】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根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数额。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可以在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

    (1)判处管制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

    (3)判处三年以上_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二万元以上十万一元以下并处罚金。其中:

    (1)判处五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

      (2)判处十年一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酌情从重判处罚金。

      [缓刑】

    5.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次、犯罪对象、损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具体事实、情节,从严把握缓刑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患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人卖淫的;

   (3)曾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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