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及武汉市寻衅滋事犯罪追诉及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2-05-16 22:57:13 点击数:
导读:湖北省及武汉市寻衅滋事犯罪追诉及量刑标准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

湖北省及武汉市寻衅滋事犯罪追诉及量刑标准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 年刑期;

(9)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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