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刑事《授权代理合同》
刑事案件委托合同
(2012)湖安律刑代字第171 号
委 托 人(下称甲方):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 一案与乙方协商,根据相关法律,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肖小勇 等律师为 涉嫌阶段的律师(辩护人) 。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 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申请取保;向司法部门了解案件、申诉、控告;刑事辩护等 。
三、根据国家关于律师收费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律师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1、侦查阶段收费人民币 元整。
2、检察阶段收费人民币 元整。
3、审判阶段收费人民币 元整。
4、各阶段律师费用支付应当在案件进入该阶段后 三日 内支付完毕。
四、除另有特别约定,乙方经办律师因办理甲方委托事宜所需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由甲方承担,预付人民币 元。
五、乙方律师须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应保守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秘密。
六、如乙方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终止本合同,代理费不予退回,未缴纳代理费的,甲方有权追索。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委托事项终结止。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合同,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交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交清款部分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如需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书面予以确认。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 地址:汉口江大路特一号竹
叶山创业大厦601室
电话: 电话:13886180982 8260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