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电影发行公司原总经理受贿千万元

  发布时间:2012-06-07 21:18:41 点击数:
导读:  甘宜庆全面负责武汉电影公司生产经营,被称为公司的“财务一支笔”。  ●趁拆迁中饱私囊  2005年春节后,湖北省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电影公司)下属的文化电影院所在地块被武汉国华礼品公司(…

 

  甘宜庆全面负责武汉电影公司生产经营,被称为公司的“财务一支笔”。

  ●趁拆迁中饱私囊

  2005年春节后,湖北省武汉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电影公司)下属的文化电影院所在地块被武汉国华礼品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摘牌,文化电影院面临拆迁。甘宜庆提出原址还建,国华公司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与此同时,甘宜庆指示下属李洪到房产局将文化电影院的产权面积增项,在重新办房产证时,把一楼办成商业用途。

  同年底,文化电影院租户赵复顺找到甘宜庆,说其在协助拆迁工作,可以尽快把拆迁之事促成。在赵的操作下,电影院的房产面积增加到5000多平方米,一楼也改成了商业用途。根据新的面积,并将所有门面按临街计算,李洪测算应得拆迁补偿款为5000万元左右。

  赵复顺还向甘宜庆透露,若文化电影院能在该片区带头配合拆迁,国华公司可另外对甘宜庆和李洪有所“表示”,且赵复顺作为承租户也能“例外”得到补偿。甘宜庆改变态度,表示“可以考虑”。

  2006年春节前后,赵复顺告知甘宜庆,国华公司同意给文化电影院37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给他们个人500万元的好处,但国华公司经办的两个副总要从中拿走200万元,所以他们三人只能分得300万元。实际上,赵复顺的这番话,前半句是真,后半句是假。

  甘宜庆听后觉得,报价起码要超过4000万元,在向上级汇报和在班子会上的时候才能通过,于是让李洪继续和对方谈。几个来回后,国华公司将报价调增到4000万元,甘宜庆终于点了头。

  班子会上,李洪介绍了确定拆迁价格的依据,并说已经尽到最大努力。甘宜庆也强调,目前只能谈到这个价格,而且还有评估结论。见甘宜庆如是说,大家便都表示同意。随后,协议草案也获得了文化局的通过。

  2006年3月20日,国华公司与文化电影院正式签署了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两天后,国华公司按事先许诺向赵复顺支付“友情操作费”,但因赵复顺不能提供正规发票,扣除20万元,实际支付480万元。

  拿到钱后,赵复顺告知甘宜庆,300万元的“补偿”到手了,该怎么分。甘宜庆说:“李洪胆子小,也用不了什么钱,给他五六十万元就行了。我赌球输了,手头紧,多拿一点,就拿140万。”之后,赵复顺分四次将140万元以现金形式交给甘宜庆或直接帮其还了赌债,分给李洪59万元。凭着自身的“聪明才智”,赵复顺个人实际从480万元中捞得了231万元。

  ●与银行高管勾结

  2006年9月,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汉阳支行行长助理谭毅在武汉电影公司财务部经理颜明的引荐下,来到甘宜庆的办公室,说武汉力人投资有限公司因新公司成立,需要1500万元验资,问电影公司能否帮忙,做一下短期资金拆借。

  甘宜庆试探性地问:“利息怎么算?”谭毅说,只借一个星期,利息不好算,到时候对方会按借款额的0.5%给你们个人好处。甘宜庆计算了一下,大概有七八万元,就同意并安排颜明去办理1500万元的转账手续。

  第二天,颜明提着装有7万元现金的纸袋到甘宜庆的办公室,甘宜庆从中抽出2万元给颜明,将其余5万元收下。

  2007年1月,谭毅再次来找甘宜庆,说力人公司要增资,还要借1400万元用于验资,只借一两天。甘宜庆还是那句老话:“利息怎么算?”谭毅仍然表示,事情办完了对方会给好处。甘宜庆又点了头。这一次,他和颜明又收了力人公司的3万元好处费,甘宜庆分了1万元给颜明,自己留下2万元。

  通过谭毅的牵线搭桥,甘宜庆在电影公司总经理任上,多次将公款借给其他公司,并从中捞取好处费。他和颜明、谭毅也由此形成了一个有明确分工的利益小团体:谭毅负责找需要资金的人,颜明具体谈利息和回扣,甘宜庆则拥有最终的拍板决定权。

  2007年至2008年两年间,三人通过非法运作资金拆借,从中共同收受贿赂近80万元。

  ●“财务一支笔”的权力

  成立于1993年的武汉电影公司是一家全资国有公司,下有6家直属影院、6家二级公司、5家对外合作公司及1个独资公司。作为该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甘宜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甘宜庆也由此被称为公司的“财务一支笔”。

  运用手中的这支笔,在下属电影院的出租、出卖、装修,以及与其他公司的合作投资中,甘宜庆都大肆为自己捞取利益。

  2009年3月,江苏波司登的湖北总代理甘明辉欲承租武汉电影公司下属的新华电影院。甘明辉通过赵复顺找到甘宜庆,表示愿意给其100万元表示感谢。甘宜庆随后安排已调任武汉电影公司经营部经理的李洪和甘明辉商谈租赁合同,甘明辉希望能让其整体租10年,承诺一定表示感谢。甘宜庆点了头。

  此时另一租户曹某也想承租新华电影院,并通过上级领导跟甘宜庆打招呼。甘宜庆特意将此事告诉甘明辉,并说还是会把新华电影院租给甘明辉。甘明辉心领神会,随后将钱打给赵复顺,赵用这些钱帮甘宜庆还了赌债。同年5月,新华电影院与甘明辉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0年。

  曹某气愤之余,给市文化局写了举报信,甘宜庆就此事到文化局进行汇报。最终局长办公会同意将新华电影院租给甘明辉,但租期只能是5年。甘宜庆便向甘明辉提出变更合同,甘明辉不同意。拿人手软,想到100万元已不可能归还,甘宜庆于是作罢。

  2010年6月,电影公司之前的合作伙伴罗四清请甘宜庆和该公司党委书记周魏吃饭。饭局间,罗四清提出想跟电影公司进行全面合作。甘宜庆便说:“我和周书记年龄都大了,合作的话要保证我们老有所为、老有所养。”罗四清当场承诺,如果能够办成,会给两人500万元或10%的干股,如果需要钱可以先说。罗四清的大方爽快让甘宜庆和周魏吃了一惊,两人没有立即接话。

  因之前有其他公司也提出过合作,并打点过甘宜庆和周魏,两人事后商议,得让罗四清出钱将这笔费用退回去。商量后,他们决定先要30万元,因为“如果要的数字大了别人一下子拿不出来,如果少了显得我们没有‘胃口’”。

  罗四清爽快答应,几天后,在一家酒店门口将30万现金给了周魏。周魏随后给了甘宜庆20万元,让其拿去还给之前谈合作的公司。可甘宜庆根本就没有退还,而是将钱全部拿去还了赌债。在甘宜庆和周魏的赞成票下,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了跟罗四清全面合作的事情。

  在甘宜庆的悔过书中,有这样一段话:“我在单位是财务一支笔,只要我签了字,合同即可生效,资金即可开支。同级的党委书记,相互关系由团结好到勾结,谈不上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没有更多的知情权;下级的财务经理,一味唯命是从;更重要的是,我担任9年总经理,上级主管部门从未对电影公司进行审计。”他的下属也证实,“公司的很多事情只要甘宜庆决定了就行,会议就是在走个程序。” 

  ●欠下赌债频繁索贿

  甘宜庆滑向犯罪深渊的一个重要内因则是沾染上赌博恶习。实际上,甘宜庆的罪行最终暴露,也是源于赌。

  据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2010年6月,在对另一起案件中的行贿人胡某的审讯过程中,胡某透露,2009年左右,其在澳门赌场玩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甘宜庆,并听说甘经常在澳门赌场玩。后来有次在澳门赌场又碰到,甘宜庆还向其借了30万元港币一直没有归还。

  侦查人员立即到公安部门查询甘宜庆的出入境记录,结果令人大吃一惊:2010年至2011年3月,甘宜庆累计前往澳门达数十次!

  甘宜庆到案后,面对侦查人员对其多次前往澳门赌博的款项来源的追问,交代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短短一个月内,侦查人员就挖出了武汉电影公司党委书记周魏、财务部经理颜明、经营部经理(原文化电影院经理)李洪、中信银行汉阳支行副行长谭毅等9人受贿窝案。

  甘宜庆自己承认,当上电影公司“一把手”后,刚开始还只是小赌怡情。随着与赵复顺等人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在他们的引诱下,又逐渐迷上了“梭哈”、“百家乐”、网络赌球等,结识了专业的赌博团伙,越赌越大,越输越赌,在武汉赌得不过瘾,又跑去澳门赌,在赌博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实际上,在赵复顺承租的电影公司门面开办的休闲会所中,就存在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并因此被公安机关查处过。因赵复顺为讨好巴结甘宜庆,经常向其行贿,帮其还赌债,两人还时常相约一起到澳门豪赌。

  当收受贿赂的钱不足以还赌债时,甘宜庆便开始厚起脸皮主动索贿。次数之频繁,让有的行贿人不堪重负,感叹“差不多被他拖垮了”,甚至有行贿人背后抱怨“真是遇到鬼了”。

  ●罪恶之手伸向公款

  当受贿、索贿都已经无法填补赌债“窟窿”后,甘宜庆又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公司,将公款当做了自己的提款机。

  2006年10月,武汉电影公司出资人民币214万元,与姜军等人共同成立了武汉兴天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委派颜明出任该公司总经理。2007年六七月份,得知姜军用电影公司的投资款在外放贷赚利息,考虑到承担的风险,甘宜庆决定终止合作,并让颜明将投资款抽回。之后两家公司不再发生业务往来。

  2010年10月,甘宜庆赌博输了约100万元,因急于还赌债,便打起了这214万元的主意。他找到姜军,问能不能以电影公司返还兴天公司注册资本的名义,把214万元转到兴天公司账上,然后自己派人来拿钱。意识到甘宜庆想借自己公司的平台挪用公款还债,但碍于和电影公司还有其他合作项目,不能和甘宜庆撕破脸,姜军便同意了。

  因属大额资金支出,为了在账面上做得过去,甘宜庆骗周魏说,姜军要求把投资款还回去,催得很急。听甘宜庆这么说,周魏也就表示同意。甘宜庆便让颜明起草请款报告,分三次将214万元打到兴天公司账上。为将手续做全,甘宜庆还指示姜军写函告发给电影公司,要求归还投资款。之后,姜军又将这些钱分批转出,帮甘宜庆还了赌债。

  2011年春节前,组织网络赌博的俞某经常到电影公司向甘宜庆催要赌债,有一次恰逢姜军在场。姜军于是说,其手上有一张60万元的承兑汇票可以帮甘宜庆还钱,加上甘宜庆之前借的13万元,他再拿2万元出来,凑个整数,让甘宜庆写张75万元的借条,盖上电影公司的公章。甘宜庆按此照做,姜军便把60万元的承兑汇票和2万元现金交给甘。

  事实上,姜军主动借钱有着自己的算盘。之前,他曾提出低价购买电影公司六楼的房产并签了协议。他知道甘宜庆没有能力还钱,便想以这75万元冲抵购房款。于是几天后,他又找到甘宜庆,说:“这75万元我是为了六楼的房子才给你的,你要在借条上写清楚。”甘宜庆便在借条上加了个括号,写上“六楼”二字。此时,电影公司六楼的房产正在办理过户。

  采取截留、借支等手段,以及返还出资款的名义,甘宜庆在任期间,先后10次挪用公款510万元,几乎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赌债。

  2012年4月27日,甘宜庆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受审。截至发稿,法院没有宣判。此前,周魏、颜明、李洪先后因受贿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复顺作为甘宜庆受贿共犯获刑六年;谭毅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甘明辉、姜军因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检方指控

  2001年7月至2011年2月期间,甘宜庆在担任武汉电影公司党委副书记、代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全面管理武汉电影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职务便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先后51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18家单位或个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66.56万余元、港币6万元,甘宜庆个人实得共计人民币781.5万元、港币6万元;在此期间,甘宜庆还先后10次挪用武汉电影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公款共计人民币510万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用于赌博或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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