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遭殴打时夺刀刺死一人 律师辩护3次审理改判无罪

  发布时间:2013-10-17 20:59:03 点击数:
导读: 2011年初,阳新小伙王某帮人拿抵押物赎金时遭对方抢劫、挟持和殴打,他夺刀刺死对方一人。围绕有罪无罪,法院、检察院、律师三者之间展开长达2年的一场“博弈”。王某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然而,历…

 2011年初,阳新小伙王某帮人拿抵押物赎金时遭对方抢劫、挟持和殴打,他夺刀刺死对方一人。围绕有罪无罪,法院、检察院、律师三者之间展开长达2年的一场“博弈”。王某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然而,历经二审和重审后,终被定为正当防卫,改判无罪,小伙重获自由。目前,王某决定申请国家赔偿。

  案情回顾:遭人殴打,夺刀刺死一人

  “胜哥”和“强”是阳新县社会人员,欧阳锋(化名)是“胜哥”的手下人。此前,“胜哥”将一枚金戒指抵押给了“强”。

  2011年1月27日5点左右,为帮“胜哥”赎回戒指,欧阳锋与刘某找到“强”,要求赎回该戒指。“强”便安排王某(1992年生,阳新县王英镇人,初中文化,无业)等人去送戒指。

  送戒指的时候,爱显摆的王某,让欧阳锋受了气。于是,欧阳锋与刘某商量:“对方是卖毒品的,我们来个黑吃黑,抢了他的毒品和钱,搞点过年费。”随后,欧阳锋打电话给“强”,以给付赎戒指的500元钱为借口骗“强”过来,又打电话叫被害人黄某(男,殁年18岁)过来“发财”搞点过年费。

  当王某再次来到约定地点拿钱时,被欧阳锋等人用匕首挟持到阳新县某宾馆附近一巷内,并对其拳打脚踢。黄某叫来一辆出租车,3人乘车将王带至宾馆一房间后,黄某强行从王身上搜出匕首一把、钱包一个,3人在房间内发生打斗。

  打斗过程中,黄的匕首被王夺走,黄拿椅子砸王时,王用抢来的匕首朝黄的左胸部刺了一刀。

  当日,黄某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月29日,王某主动到阳新警方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贩毒一事曾展开调查,但不能确定“强”的身份,也不能肯定“强”和王某等人是否贩毒。

  庭审焦点: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此案进入庭审阶段后,检方与辩护人就此案的性质展开了拉锯式辩论,焦点是:王某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阳新县检察院认为,王某在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防卫过程中超过了必要限度,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成家庆律师则认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但从具体事实过程看仍属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正当防卫行为。“当时,王被打懵了,欧阳锋用匕首刺他左臂时完全没有感觉,以至于全身多处伤口却浑然不觉,完全没料到会发生死伤的后果,在极度紧张的情形下和短时间内,要清晰地判断、计算防卫的分寸和尺度及防卫后果,这无疑是过分的苛求。”成家庆律师在辩护词中说。

  成家庆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也应享有无限防卫权以求自保。如果说正当防卫的公民被处以刑罚,对整个社会是灾难性,暴徒将更加嚣张,公民面对暴力时的反抗必将畏首畏尾。

  三度审理:有罪改判无罪,索国家赔偿

  2011年12月2日,阳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王不服,向黄石市中院提出上诉。2012年3月19日,黄石市中院审理后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王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阳新县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3年7月2日,阳新县法院对此案重审宣判。法院认为,王在遭到欧阳锋等人殴打并挟持后,夺下匕首刺中黄某,其行为是为保护自己人身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7月9日,阳新县检察院对重审判决结果提起抗诉,认为重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均有错误。此后,黄石市检察院认为阳新县检察院抗诉不当,向黄石市中院申请撤回抗诉。

  2013年9月27日,黄石市中院再次下达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黄石市检察院撤回抗诉,阳新县法院重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昨日,成家庆律师告诉记者,王某在被羁押2年多后,已于今年7月初无罪释放。

  目前,王已决定向法院申请16万元左右的国家赔偿,其中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损害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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