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诈骗罪成功辩护从轻处罚.doc

  发布时间:2013-01-15 21:19:35 点击数:
导读:一、【案情简述】施某骗取受害人冯某信任后骗取其九千多元,检方指控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施某,2012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4月16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逮捕。2…

一、【案情简述】
施某骗取受害人冯某信任后骗取其九千多元,检方指控涉嫌诈骗罪
被告人施某,2012329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416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逮捕。
2012319日,被告人施某骗取被害人冯某的信任后,在武汉市某小区门口,以要冯某帮忙收取货款为由,骗取冯某现金人民币9600
元。2012327日晚,被告人施某到称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及辩护思路】
施某的妻子委托武汉著名律师肖小勇担任其丈夫的辩护律师。接案后,肖律师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查阅所有相关材料,在研究检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后,采取了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的策略思路。
首先,被告人施某犯罪情节轻微
当事人施某的犯罪数额较小,诈取款项刚刚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
其次,施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当事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行为;
其三,从犯罪后的态度看,施某在案发后悔认错态度明显
鼓励当事人当庭认罪和积极退赔,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以获得法院的轻判;
其四,当事人施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由于辩护策略思路得当,当事人也积极配合本律师的辩护思路,法院最终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施某得以获得轻判,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施某诈骗罪成立,判处拘役三个半个月。
当事人施某对肖律师表示了信任,对肖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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