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侄子偷叔叔数万元 “非近亲属”构成盗窃罪

  发布时间:2013-02-20 21:01:41 点击数:
导读:有些人总是心存侥幸,想着偷拿亲属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不仅安全,而且亲属或者近亲属也会不予追究。就算是东窗事发,亲属或者近亲属碍于情面,往往都是不管不问,或对他们批评一下了事,根本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

有些人总是心存侥幸,想着偷拿亲属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不仅安全,而且亲属或者近亲属也会不予追究。就算是东窗事发,亲属或者近亲属碍于情面,往往都是不管不问,或对他们批评一下了事,根本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亲侄子盗窃叔叔数万元的这种盗窃行为能不能视为偷拿自己家的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被免于刑事处罚呢?

  案情回放

  亲侄子

  盗窃叔叔6万元

  2009年5月8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犯罪案件。经过审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帅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现年20岁的被告人魏帅系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农民,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08年4月刑满释放。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6日,被告人魏帅从其叔魏某家中盗窃8张邮政储蓄存款单(共计6万元,其中一张是以魏某妻子杨某的名字开的户,共计5000元,其余7张是以魏某名字开的户,共计5.5万元)和一张魏某的身份证,后魏帅伙同他人在上街区峡窝镇邮政储蓄所将存款单上的钱取出5.5万元后到温县买了一辆摩托车和7张麻将桌、21把小铁椅子。发现家中存款单丢失,存款被人取走,魏某夫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8年11月7日,魏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魏帅的父母已代魏帅全部退赃,并取得魏帅叔父的谅解,被害人书面建议法院对魏帅从轻处罚。

  分 歧

  是否应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在审理中    对魏帅的行为定性出现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偷拿“近亲属财物”,不以犯罪论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魏帅的行为已构成刑事责任,应以盗窃罪论处。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魏帅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魏帅系盗窃其叔父的财物,与社会作案有所区别,案发后其父母代其全部退赃,并取得其叔父的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说 法

  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那么,被告人魏帅盗窃亲叔叔的钱财,能否认定为盗窃近亲属的财物行为呢?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张胜利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此可见,从刑事法律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来看,侄儿与叔叔间不属“近亲属”。因此,被告人魏帅的罪行将不会因为这条司法解释而得以豁免。张胜利说,被告人魏帅盗窃的虽然是其叔父的存折,但存折的钱依法属其叔叔所有,魏帅无权占有。他秘密偷走并取出5.5万元,用于吃喝挥霍,显然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了其叔叔的财产权,且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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