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辉强奸案-强奸罪中胁迫手段和妇女意志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9-11 21:14:38 点击数:
导读:案由:强奸   被告人:王亚辉,男,1987年1月7曰生,汉族,中专文化,学生,现住平顶山市乐福小区16号楼1单元5楼东户,无前科。   被告人:华振平,又名华磊,男,1986年2月23曰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

案由:强奸
   被告人:王亚辉,男,1987年1月7曰生,汉族,中专文化,学生,现住平顶山市乐福小区16号楼1单元5楼东户,无前科。
   被告人:华振平,又名华磊,男,1986年2月23曰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西市场西盛食品厂6号,无前科。
   二、辩诉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年12月一天晚上,华振平、王亚辉、李杰、卢楠强行叫开吴某某房间的门,后华振平提出要和吴某某出去,李、卢二人离开。华振平与王亚辉将吴某某叫至团结路铁道附近,以要吴某某加倍还钱和要点吴某某家房子相威胁,让吴某某和王亚辉发生性关系,后三人又回到吴某某房间,王、华先后对吴进行了奸淫。(在此之前华振平曾多次单
独或伙同他人一起强奸吴某某。王亚辉知道华振平和吴某某有性关系。)据此,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亚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亚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王亚辉在法庭辩称华振平找他出去并不是去强奸吴某某,在被害人家是被害人主动的,其没有强迫被害人。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受华振平的安排,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辩护人认为华振平的威胁手段不能让不知情的王亚辉共同承担后果。王亚辉和吴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吴某某勾引的,在性交时是吴某某给王亚辉戴上避孕套的,且吴某某有作风问题。所以王亚辉的行为构不成强奸罪。请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罪事实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2002年12月一天晚上,华振平、王亚辉伙同李杰、卢楠强行叫开吴某某房间的门,李、卢二人离开。华振平与王亚辉将吴某某叫至本市新华区团结路铁道附近,华振平以要吴某某加倍还钱和要点吴某某家房子相威胁,让吴某某和王亚辉发生性关系,后三人又回到吴某某房间,王、华先后对吴进行了奸淫。
   (二)认定犯罪证据
   1.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实:那天晚上n点多华振平把我喊醒了,说让我开门,我不开华振平说你不开我砸你的门,我害怕就开门,王亚辉、华振平、卢楠、李杰一起进去,华振平让我跟他们一块出去,我不去,华振平强行把我拉到火车道上,李杰、卢楠走了,华振平说"毛哥已找好人,也买好汽油准备点你家房子",他让我给他40元钱,不给就加倍,并称"其实王亚辉就是想和你性交,如果不愿意就把钱加倍",我说我没钱,华振平说"那你就和王亚辉办事(指性交)”。王亚辉说:"你要不还钱,就照华振平说的意见
   办吧。”由于华振平威胁我,我不敢吭声,是我先进的屋,这时他俩就去了我的房间。进去后,王亚辉说"刚才都说好了,没啥好说的",就把我的下身衣服脱掉,由于我害怕没敢吭声,王亚辉又脱掉下身衣服上到床上把我强奸了,后华振平又把我强奸了,他俩把我强奸了就穿上衣服走了。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王亚辉供述证实:2002年12月一天晚上9点,我和华振平、卢楠、李杰去吴某某家,我和华振平到吴某某家喊门,吴某某没开,李杰和华振平喊门,吴某某开了门,我们四个进去,李杰和卢楠到外面去了,我和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华振平也和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被告人华振平供述证实:12月一天晚上10点多,我和王亚辉_起去吴某某家,去后我威胁吴某某说:"你偷毛哥的钱,把钱给我,不然就成倍往上翻,你要和王亚辉发生关系,咱就一笔勾销不说事了。”吴某某被逼无奈就同意了。王亚辉把吴某某的裤子脱掉就强迫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我也和吴某某发生性关系,然后我和王亚辉走了。
   书证
   平顶山市公安机关出具的王亚辉、华振平的年龄证明。
   四、判案理由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亚辉、华振平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亚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其辩称华振平找他出去并不是去强奸吴某某,在被害人家是被害人主动的,其没有强迫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査明的事实不符,王亚辉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基于华振平的恐吓,所以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王亚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受华振平的安排,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是自愿与王亚辉发生性关系的,并认为华振平的威胁手段不能让不知情的王亚辉共同承担后果,王亚辉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査明的事实不符。华振平威胁吴某某的直接目的是让吴同王亚辉发生性关系,而王亚辉对这一点是明知的,所以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王亚辉和吴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吴某某勾引的,在性交时是吴某某给王亚辉戴上避孕套的,且吴某某有作风问题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査明的事实不符。吴某某以前多次被华振平强奸,并且在强奸过程中华曾使用过暴力,此次吴某某为王亚辉戴避孕套也是基于华振平以点吴某某家的房子的恐吓,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进一步的伤害,所以不予采纳。被告人华振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6周岁,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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