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打工妹偷营业款为脱身咬了老板娘 盗窃变抢劫

  发布时间:2014-02-15 21:35:26 点击数:
导读:偷钱被抓获后,22岁打工妹小玲(化名)为求脱身,她一口将抓她的老板娘左手咬伤。记者昨天获悉,小玲被江汉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捕。春节前夕,准备回甘肃临洮老家过年的小玲,因连续几天没有买到车票,暂住在汉口站…

偷钱被抓获后,22岁打工妹小玲(化名)为求脱身,她一口将抓她的老板娘左手咬伤。记者昨天获悉,小玲被江汉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批捕。

    春节前夕,准备回甘肃临洮老家过年的小玲,因连续几天没有买到车票,暂住在汉口站旁石女士的招待所。但三天的花费加上为家里置办年货,小玲身上仅有的一千多元很快所剩无几。办理了退房手续后的小玲无处可去,继续留宿在店里。石女士见多次催她离开无果,就只好默许她留下。

    腊月二十一的晚上,小玲一直在旁边陪着聊天玩手机。晚上10点,石女士让小玲休息,被其婉拒。耗到11点,石女士困倦不已,将收银抽屉锁上后回屋睡觉。

    凌晨两点多,小玲见老板娘已经睡熟,把收银台抽屉撬开,将里面的7200多块钱拿走。小玲拿着行李上楼准备离开时,与下楼查看的石女士撞了个正着。

    石女士回忆,“我在火车站站前广场抓到她时,她拼命想挣脱,咬了我的左手,皮都咬破了。两人在广场上拉扯了10多分钟,石女士看到一熟人,便请对方报了警。

    承办检察官表示,小玲的撬锁偷钱、逃跑的一系列行为原本涉嫌盗窃,但在被石女士识破并抓获后,她为了抗拒抓捕而一口将石女士左手咬伤的行为便使犯罪性质发生了“转化”。《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转化型抢劫。小玲为了逃跑“咬一口”,或许只是本能,在本案中,却客观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的关键情节——当场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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