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证明规范及实例指引

  发布时间:2012-10-08 21:27:30 点击数:
导读: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㈠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㈠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数量、范围、危害性、违法所得的证明,达到确实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㈡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当犯罪嫌疑人主张不知道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伪劣产品时,或者认为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为合格产品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是否明知的认定,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㈢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张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⑵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精神病鉴定;
  ⑵证人证言,包括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⑶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被收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可信。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3、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明
  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书证,书证包括代表证、委员证、聘书、工作证等。
  ⑴书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档案、任命书、聘书、企业文件、代表证、委员证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公司、企业中担任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为个体从业人员,或证明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⑵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公司、企业拥有人事任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
  ㈣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推定等。
  1、勘验检查
  ⑴对犯罪嫌疑人生产伪劣产品的地点勘验检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生产经营地址,是否存在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⑵对犯罪嫌疑人生产伪劣产品的地点勘验检查,扣押生产的伪劣产品、原材料、机器,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⑶对犯罪嫌疑人销售、存储伪劣产品的地点勘验检查,扣押伪劣产品,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⑷对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往来账目勘验检查,查明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金额、销售去向等情况,以证明违法所得及犯罪结果;
  ⑸计算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涉案货值,查看伪劣产品是否有标价,有标价按标价计算;无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以证明犯罪结果。
  2、扣押书证、物证
  ⑴扣押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外包装、合格证、说明书、企业标准等文件,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故意;
  ⑵收集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证明其主观明知、故意;
  ⑶扣押用于生产伪劣产品的原材料、机器、外包装,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⑷扣押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成品、半成品,以证明犯罪结果;
  ⑸扣押犯罪嫌疑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签订的合同、购货单、订货单、发货单、托运单、发票,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⑹扣押电子邮件、通话清单、短信、调取手机的通讯信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故意,是否出现在犯罪现场;
  ⑺扣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往来账目,查封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帐号,扣押生产、销售假药的利润分配清单,以证明违法所得。
  3、鉴定意见
  ⑴对扣押的伪劣产品的原材料的成分、含量鉴定,证明其中所含有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成分;
  ⑵对扣押的伪劣产品、成品、半成品鉴定,查明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否符合相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否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以证明其是否属于合格产品;
  ⑶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涉案货值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予以确定;
  ⑷认证机构、名优标志颁发机构出具的书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情况;
  ⑸对被害人使用伪劣产品而造成的伤残程度、伤亡原因、经济损失等的鉴定,以证明犯罪结果。
  4、询问证人
  ⑴生产、销售产品是否需要取得批准文号,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批准文号,以证明有无违法行为;
  ⑵犯罪嫌疑人有无伪造或向他人购买批准文号、包装、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以证明为犯罪制造条件;
  ⑶犯罪嫌疑人有无指使他人用非正常原料加工产品,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故意;
  ⑷犯罪嫌疑人有无购买非正常原料或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料,以证明其主观故意、明知;
  ⑸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是否符合产品生产的通常标准,以证明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
  ⑹有无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证明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
  ⑺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价格、违法所得,以证明犯罪过程及犯罪结果;
  ⑻犯罪团伙的人数、相互关系、各自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是否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⑼企业的登记情况、生产规模、用工人数,以证明构成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情况。
  5、讯问犯罪嫌疑人
  ⑴生产原料、生产工具、生产流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为检验合格产品,或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取得相关产品的生产资质、许可,以证明其有无生产相关产品的资格、能力;
  ⑵有无指使他人掺杂使假,掺杂使假的动机、目的,是否知道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通常标准,以证明其是否明知、故意;
  ⑶从何处购买伪劣产品的原料、购买的名称、数量、价格,供货者的具体情况,购买符合标准原料的价格,标准原料的价格与劣质原料的价格差距有多少,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犯罪的动机、目的;
  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伪劣产品的名称、成分,以证明犯罪过程;
  ⑸企业员工数量、雇佣工人的人数、每天的产量、发货量,以证明犯罪过程及犯罪结果;
  ⑹伪劣产品销往何处、销售的数量、价格、购货者具体情况,以证明违法所得及犯罪结果;
  ⑺犯罪团伙的人数,相互关系,各自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是否团伙犯罪、主犯、从犯及违法所得。
  6、询问被害人
  ⑴购买伪劣产品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是否保存伪劣产品、产品的包装物、发票,以证明犯罪结果;
  ⑵伪劣产品有无说明书上所标明的功效、用途,使用伪劣产品造成的损失,以证明犯罪结果;
  ⑶身体遭受损害的情况、治疗情况、花费情况,以证明犯罪结果、财产损失。
  7、推定
  ⑴将不具有产品正常使用功能的原料、禁用的添加剂加入到产品中;
  ⑵假冒名优产品标志、认证标志;
  ⑶虚构产品成分、虚标产品含量、伪造产品合格证。
  如果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推定犯罪嫌疑人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明知的。
  ㈤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团伙中的地位、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的证言、占有赃款、赃物的份额。
  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立功、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记录、赔偿收据。
  4、对伪劣产品销售范围、给社会秩序造成的影响,是否引起国际投诉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外交会照、托运单据、证人证言、新闻报道等。
  5、对是否在抗震救灾、重大疾病传播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㈥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主张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同案犯的证言、证人证言、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主动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主张不知道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长期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职业,对伪劣产品情况非常清楚。
  3、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⑵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伤痕是原有的;
  ⑶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㈦案例-田文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据卫生部通报,截止2008年12月底,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共29.6万人。2008年9月17日,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被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田文华被正式逮捕。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08年8月13日,田文华等高管决定,由含量低的产品逐步替换市场上三聚氰胺含量高的三鹿产品。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对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了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并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明参考
  1、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参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⑴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地点、场所勘验检查,扣押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工具、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⑵扣押书证
  ①扣押生产、销售奶粉的定货单、购货单、托运单,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②扣押发现奶粉中含三聚氰胺的会议讨论记录;
  ③调取犯罪嫌疑人的银行交易记录,查封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帐号、会计账册,以证明违法所得;
  ④被害人的病情证明、医药费用发票、获得赔偿的条据,以证明犯罪结果。
  ⑶鉴定意见
  ①对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的伪劣奶粉质量的鉴定,以证明产品含有三聚氰胺;
  ②对被害人的伤残等级、伤亡原因鉴定,以证明犯罪后果;
  ③对犯罪嫌疑人财务状况审计,以证明违法所得。
  ⑷询问证人
  ①犯罪嫌疑人是否对奶粉的质量、成分进行检测,是否发现所生产的奶粉中包含有三聚氰胺,以证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故意;
  ②犯罪嫌疑人是否指使他人隐瞒产品中包含三聚氰胺的事实,以证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故意;
  ③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是否通谋隐瞒事实真相,以证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否明知、故意;
  ④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有毒奶粉的数量、销售价格、渠道,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⑤犯罪嫌疑人生产有毒奶粉的原料来源、使用的工具、流程、检测方法,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⑥犯罪单位的人数,相互关系、各自分工、违法所得的分配,以证明是否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违法所得。
  ⑸询问被害人
  ①购买奶粉的品牌、时间、地点、价格,以证明犯罪结果、违法所得;
  ②使用伪劣奶粉是否对身体造成伤害、损害的后果,以证明犯罪结果。
  ⑹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公司中的职务、工作职责;
  ②生产奶粉的原料来源、检测方法、使用的生产工具,以证明其生产的奶粉能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③在知道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是否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以及是否及时采取措施停止生产伪劣产品、阻止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以证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故意;
  ④生成奶粉的成本价格、销售价格,以证明违法所得;
  ⑤生产、销售伪劣奶粉,是否收到消费者的不良反映报告、投诉、举报,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后果情况,以证明犯罪结果。
  ⑺推定
  ①在已经知道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未采取召回措施,仍然继续生产该产品并销售;
  ②对继续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的决定不明确表示反对而是默认。
  如果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推定犯罪嫌疑人对生产、销售伪劣奶粉的明知。
  3、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⑴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累犯、有无前科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⑵对生产、销售伪劣奶粉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证明,证据主要有鉴定意见、新闻报道等;
  ⑶对犯罪嫌疑人在团伙中所处的地位、所起作用、违法所得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证言、扣押的赃款、赃物的数量;
  ⑷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检举揭发、投案自首、采取补救措施、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公安机关的记录、赔偿收据。
  4、补强证明
  ⑴犯罪嫌疑人辩解没有主动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主动添加三聚氰胺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证明应当对牛奶进行检验、并且在明知牛奶中含有三聚氰胺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⑵犯罪嫌疑人主张是单位行为,个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是个人岗位职责文件、同案犯的证言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仍然坚持生产;
  ⑶犯罪嫌疑人主张每公斤奶粉低于20毫克三聚氰胺是安全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有:
  ①鉴定意见,证明牛奶中含有三聚氰胺对人体的危害性;
  ②鉴定意见,证明受害人身体伤害与饮用含有三聚氰胺牛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书证,受害人进行医疗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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