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2-10-22 21:33:00 点击数:
导读:刑事诉讼关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所以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正因为刑事诉讼时间紧凑,环环相扣,所以律师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越有利。有些当事人案发后,意图绕过法…

刑事诉讼关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所以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正因为刑事诉讼时间紧凑,环环相扣,所以律师越早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越有利。有些当事人案发后,意图绕过法律途径,和当事人私了,以为这样就可以摆脱法律的追究;要么听信他人鼓吹,以为花钱就可以“摆平”办案人员,结果不是白费钱财,就是贻误了聘请律师的最好时机。

问:强制措施有哪些时限要求?

答:
1、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

问:侦查羁押有哪些时限要求?

答: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问:审查起诉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作出决定;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答复。

问:审判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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