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证明标准参考案例

  发布时间:2012-12-18 22:00:03 点击数:
导读:2007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持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以租车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某、袁某、曾某的轿车各一辆,价值近20万元。不久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某公安分局抓获,据其交代所骗车辆质押给了陈甲、陈乙,借得人民币6万余元。…

 20074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持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以租车为名骗得被害人吴某、袁某、曾某的轿车各一辆,价值近20万元。不久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某公安分局抓获,据其交代所骗车辆质押给了陈甲、陈乙,借得人民币6万余元。当侦查人员找到陈甲、陈乙时,他们对收抵车辆一事并不隐瞒,对侦查人员扣押涉案车辆的要求拒不同意,理由是收抵时并不清楚是被骗车辆。讯问犯罪嫌疑人张某,其交代抵车时讲是“朋友的车”,未讲车是骗来的。公安机关未能扣押涉案车辆,建议被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裁定质押关系无效。

   2007715日,某公安分局又破获一起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等五人先后在几个汽车租赁公司骗得轿车16辆,价值100余万元。黄某等人将车质押给陈甲、陈乙、陈丙等数人,借款30余万元。陈甲、陈乙即为张某诈骗案中收抵车辆人。

   侦破此案的关键是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本案中车辆全部登记注册,他人向陈甲、陈乙、陈丙等人质押时,既未出示合法手续,又未按照质押程序办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陈甲、陈乙、陈丙等人主观上明知。

   【证明参考】

    1.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参见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

    2.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1)勘验、检查

   ①对犯罪嫌疑人收车场所勘验、检查,扣押涉案车辆,以证明存在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

   ②对犯罪嫌疑人办公场所勘验、检查,扣押台账、质押清单,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质押车辆的数量、违法所得;

   ③对质押车辆勘验、检查,提取车辆上遗留的痕迹、指纹,以证明嫌疑人;

   ④对质押车辆勘验、检查,确认车辆门锁是否被破坏,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车辆是盗窃所得。

    (2)扣押书证、物证

   ①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工具,调取其通话清单、短信,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

   ②扣押犯罪嫌疑人质押车辆时所用的证件,以证明抵押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③调取嫌疑车辆的登记手续,扣押被害人的购物发票、纳税发票,以证明车辆的所有人、车辆的价值。

(3)鉴定      

 ①对犯罪嫌疑人用于抵押的证件、产权证明鉴定,以证明其是否真实;

   ②对扣押的车辆鉴定,以证明其价值。

    (4)辨认对嫌疑车辆辨认,以证明车辆的所有人。

       (5)推定

   ①质押的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

   ②质押车辆的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有明显更改痕迹。

   如果以上事实查证属实,推定犯罪嫌疑人明知车辆来源不合法。

    (6)询问证人

   ①犯罪嫌疑人与上游犯罪嫌疑人是否相识,有无亲属、朋友、老乡等关系,是否多次与其交易,以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应当知道车辆的来源;

   ②犯罪嫌疑人从事质押行业的时间,以证明其对法律规定是否明知;

   ③上游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质押证明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能否办理质押,以证明质押行为是否违法:

   ④上游犯罪嫌疑人是否告知其车辆来源、性质,质押车辆的价格是否低于正常的质押价格,以证明其主观上是否知道车辆的来源:

   ⑤犯罪嫌疑人质押车辆的时间、地点、数量、名称、价格、次数,以证明违法所得;

   ⑥犯罪嫌疑人公司、企业的性质,是否登记,国家对此类企业的经营有何要求,以证明其经营是否违法;

   ⑦同案犯情况、相互关系、联系方式,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是否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7)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所在公司、企业的性质;是否登记,国家对所属公司、企业经营有何要求,以证明其经营是否违法;     

②个人情况,从事质押行业的时间,在公司、企业中担任的职务,似证明其对国家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

   ③质押车辆的名称、数量、价格,以证明非法所得的数额;

   ④质押车辆的证件是否齐全,按照法律规定能否办理质押,以证明质押行为是否违法;

   ⑤质押车辆的证件是否真实,车辆发动机号有无改动的痕迹,以证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车辆的来源:

   ⑥上游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是否告知车辆的来源,是否与其多次进行质押交易,以证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车辆的来源、性质;

   ⑦同案犯的具体情况、相互关系、各自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是否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3.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占有违法所得的份额;

    (3)对犯罪动机是否恶劣,违法所得是否巨大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扣押的车辆、购车发票、赃款、赃物、鉴定意见;

    (4)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4.补强证明

 犯罪嫌疑人否认明知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证明上游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质押车辆的来源、性质;

  (2)书证,证明上游犯罪嫌疑人没有向其提供法律规定的质押凭证;

  (3)收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支付的质押价格低于正常的抵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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