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保姆偷手机”案改判 刑期由10年降为2年

  发布时间:2012-12-29 21:33:03 点击数:
导读:因偷雇主天价手机被判10年的河南郑州保姆张云翠案,于2012年12月28日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改判为:被告人张云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0月,48岁的张云…

因偷雇主天价手机被判10年的河南郑州保姆张云翠案,于2012年12月28日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改判为:被告人张云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10月,48岁的张云翠经人介绍到郑州苏某家做保姆。11月初,她盗窃苏某岳父存放于苏家的金戒指1枚,并带回禹州家中藏匿。经鉴定,该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162元。12月2日7时许,她又将苏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VERTU”手机盗走并藏匿在苏家厨房内。次日上午,又将该手机埋入苏家楼下的萝卜坑内。后张云翠被带至公安机关讯问,在苏某之妻衡某找到被盗手机后,张云翠供认了盗窃手机的事实。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万元。

    2012年6月27日,郑州管城区法院审结该案,认定保姆张云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这则消息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很多法律人士纷纷表示量刑过重。随后,郑州市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这次重审中,法院认为,被告张云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所盗手机价值明显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外观亦无明显特征显示其高额价值,结合张云翠的文化水平和生活阅历,法院认为其当庭供述称“以为该手机价值2000多元”属实。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应当按照其主观故意的内容确认盗窃数额,故认定被告人张云翠盗窃财物累计属于“数额较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并依法作出改判。

 

上一篇:如何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下一篇:武汉盗窃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