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院关于确定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2013年)

  发布时间:2014-01-19 21:24:09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3日起发布。该“解释”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及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人民币20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人民币60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人民币400000元为起点。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3日下发的《关于转发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和确定我省对盗窃罪执行的具体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甘高法发[1998]1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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